性变态是一种变态的性行为和性心理。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性爱对象的变异。正常的性爱,都是指向异性的;凡性爱对象指向同性的,不管其性爱达到什么程度,都属于性变态的范围。
二是性欲满足方式的变异。正常的性欲发泄,是在发育成熟的异性之间进行的,是以明茎插入阴道的两性器官为主体的性交行为方式。凡是不用正常的性器官而进行性欲活动,以得到性欲满足的,都应属性变态之列。当然,这两个方面是紧密相关、互相渗透的。
行为表现有以下几个特点:(1)这些患者大多并非性欲亢进的淫乱之徒。他们大多性欲低下,甚至不能完成正常的性生活。
(2)他们并非全是道德败坏、流氓成性的人。大多数患者一般社会生活适应良好,工作尽责、个性内向、害羞、文雅,具有正常人的道德伦理观念,对自己性变态行为触犯社会规范亦多有悔疚之心。
(3)他们没有突出的人格障碍,除单一的性变态所表现的变态行为屡教不改之外一般都没有其他反社会行为。例如同性恋者其他方面的表现与常人无异,并不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4)他们对寻求性欲满足的异常行为方式,自己是有充分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因此法律上评定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他们的异常性行为虽届本身的生理需要,但会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干扰社会秩序,行政纪律或法律将予以追究,以保障社会秩序与普通公民的权记。
性变态常见的有同性恋、窥阴癖、露阴癖、恋物癖、恋童癖、恋兽癖、施虐淫癖与受虐淫癖等,绝大多数患者为男性。
其性行为方式的异常,可分为三种类型:1.性行为选择异常的对象。如同性同种(同性恋)、异种生物(恋兽癖)与无生物(恋物癖)。
2.性行为方式的异常。如通过窥阴、露阴、施加疼痛刺激(施虐)作为满足性欲的特殊方式。
3.其满足性欲所选择的对象或所采取的行为方式,违反社会规范,并无生物学的反常意义。如恋童癖、近亲相奸(乱伦)等。下面择其要分别加以介绍,并提出调治的若干方法。